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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ksenkaas”案:没有版权的味道

2018年11月13日,欧洲法院(ECJ)对Levola Hengelo B.V.(以下简称Levola)与Smilde Foods B.V.(以下简称Smilde)之间存在关于味道的版权作出裁定。   事实 Levola拥有有关于“Heksenkaas”产品的所有知识产权,Heksenkaas是一种由奶酪酱和新鲜草药组成的奶油奶酪。该产品创建于2007年。 自2014年以来,Smilde也生产了一种与“Heksenkaas”类似的产品,取名为“Witte Wievenkaas”,并在一个荷兰连锁超市进行销售。 根据Levola的说法,Smilde通过生产和销售Witte Wievenkaas,侵犯了与Heksenkaas “味道”相关的版权。 Levola声称,Heksenkaas的味道必须被视为制造商自己的智力创作,并且由Smilde创造的Witte Wievenkaas的味道是对Levola的这项作品(味道)的侵权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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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存证技术已被认可,区块链法院还远吗?

       在平日对区块链的讨论中,您也许已经听到过区块链存证技术。那么,什么是区块链存证技术呢?这是电子证据的一种,自然拥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三大属性。除此之外,还拥有第三方公证、去中心化结构、时间戳证明、低成本、可信度高等优势特征。每一次存取、变动等行为都会有一个记录,让每一个行为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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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底鞋神话还将存在吗,欧洲法院为您揭晓!

Christian Louboutin v. van Haren 2018年7月11日 荷兰海牙地区法院(Rechtbank Den Haag)在审理Christian Louboutin和荷兰高街品牌Van Haren一案时遇到难题, 请求欧洲法院(ECJ)对指令2008/95 / EC第3条(1)(e)(iii)作出解释。该案中,Christian Lounoutin先生及其公司Christian Louboutin SAS(合称“Louboutin”)控告Van Haren Schoenen BV(’Van Haren’)出售红底鞋侵犯了其商标权。案件主要争议点在于红色鞋底这一注册商标究竟是形状商标还是位置商标。设计师Christian Louboutin于2010年将红色鞋底注册为鞋类商标,2013年将其专门注册为高跟鞋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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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建立第二、第三个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已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二个空间,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刷新了法律概念、司法实践和公众对法院服务的需求。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区域性和分散性的特征给现有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习惯使用传统司法规则和诉讼方法解决问题的当事人在远途纠纷中面临成本高、流程长的问题,效力极低,因此急需一个在线解决渠道。正基于此,中央委员会决定再设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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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保护条例》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 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

《欧盟数据保护条例》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将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该条例将取代《欧盟数据保护指令》(Directive 95/46/EC),旨在统一各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立法,加大欧盟数据保护力度以顺应大数据时代下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1]《欧盟数据保护条例》的颁布对开拓欧盟市场的中国企业来说影响不容小觑。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阿里巴巴通过其旗下的全球速卖通在线交易平台(AliExpress)在欧盟市场上收集了大量的电子信息,并进一步将信息传输到其旗下其他业务平台以满足实现交易、进行市场营销等需求。如果对此类电子信息的收集、流转和使用触碰到了《欧盟数据保护条例》的红线,阿里巴巴集团将面临法律上、经济上和商誉上的挑战。 《欧盟数据保护条例》对欧盟居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标准严、保护水平高,其特点包括: 法律适用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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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仲裁規則新發展:比較法的觀點

新加坡仲裁规则新发展:比较法的观点 2016年8月日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新加坡,与荷兰皆为受欢迎之仲裁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持续改善其仲裁规则,以提供更有效率的纷争解决方式。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修订,有两点值得注意。   早期驳回制度:新加坡之原创 最值得注意的修改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第29条。第29条规定“早期驳回制度”,两造可向仲裁庭声请驳回一请求或防御,若符合以下条件: (1)请求或防御显无法律上理由(2)仲裁庭就该请求或防御显无管辖权。仲裁庭可在六十日内决定许可其驳回声请, 并以摘要形式做成。   在此新程序之下,两造可节省大幅度时间金钱,因为显然无法法律上理由或无管辖权的请求及防御,均可被快速驳回。   合并仲裁 2016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也提供新的合并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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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数据法改革对中国投资者的启示 -数据外泄时的通知义务

目前,中国有关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定相对零散,[1]尚未形成一部统一的信息法。从2015年开始,第十二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相对比较集中地规范了网络运营者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与此相对,去年年底荷兰立法委通过了专门的数据保护法,其中规定了严格的运营者数据保护义务。虽然这一规定也受到了学术界的一些批判,面对数据大爆炸和互联网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严格的数据保护机制在总体上来说有利于强化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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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基金

在荷兰,基金称为stichting,由荷兰民法典第2章规定,属于财团法人的一种, 包括经营性基金以及非经营性基金两种。大部分荷兰的基金都属于公益目的的基金,比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等,这类基金往往由政府税务部门或者保险公司作为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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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荷兰设立公司的手续

荷兰的公司形式主要包括两类,一类称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 或者 Besloten vennootsc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id), 另一类为公共有限责任公司(NV 或者Naamloze vennootschap)。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公司能够发行记名股票,而且股票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上市。自2012年以来,在荷兰成立BV没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与此对应,公共有限责任公司(NV)除了能够发行记名股票外也能够发行无记名股票,其股票也可以在证券市场交易。成立公共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为45,000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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