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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底鞋神话还将存在吗,欧洲法院为您揭晓!

Christian Louboutin v. van Haren

2018年7月11日

荷兰海牙地区法院(Rechtbank Den Haag)在审理Christian Louboutin和荷兰高街品牌Van Haren一案时遇到难题, 请求欧洲法院(ECJ)对指令2008/95 / EC第3条(1)(e)(iii)作出解释。该案中,Christian Lounoutin先生及其公司Christian Louboutin SAS(合称“Louboutin”)控告Van Haren Schoenen BV(’Van Haren’)出售红底鞋侵犯了其商标权。案件主要争议点在于红色鞋底这一注册商标究竟是形状商标还是位置商标。设计师Christian Louboutin于2010年将红色鞋底注册为鞋类商标,2013年将其专门注册为高跟鞋商标。

2017年2月28日,欧洲法院决定将案件移交第九分庭,后又移交给欧洲法院大法庭审理。2018年6月12日,法院下达最终判决。根据欧盟法第2008/95号指令第2条规定,商标可以是任何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的标志,包括文字(如个人姓名)、设计、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包装等,只要这些标志可以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根据第2008/95号指令第3条(1)(b)和(1)(e)(iii)“拒绝或无效理由”规定:“以下内容不得注册,如果已注册,可能被宣告无效:…(b)没有任何特色的商标; …(e)完全由以下各项组成的标志:…(iii)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

该案中,荷兰商标法的法律渊源是《荷比卢知识产权公约(关于商标和外观设计)》(以下简称《荷比卢公约》),该公约于2005年2月25日由比利时王国、卢森堡大公国和荷兰王国在海牙共同签署。《荷比卢公约》第二条第一款陈述了哪些标志可以构成荷比卢商标,哪些不行。其中规定,“但是,仅由商品形状本身构成的标志、或给商品带来实质价值的标志、亦或需要获得技术成果的标志均不被视为商标。”

欧洲法院要求各方在第二次口头陈述时,将有关指令2008/95第3条(1)(e)(iii)中“形状”的概念阐述清楚,指明“形状”是否仅限于三维商品,例如其轮廓,尺寸和体积(通过三维表示),还是也包括商品的其他(非三维)特性,如颜色等?

法院的判决分析主要包括一下四点:

第一,与先前的第一份陈述意见不同。法官的第一份意见陈述中认为,由颜色和形状组成的标志,根据指令2008/95第3条(1)(e)(iii)是应该被禁止的。但现在,法官改变了想法并陈述了详细理由,认为本争议中所涉商标是由商品形状组成的商标,但其形状的颜色同样应受保护,而不仅仅是由颜色本身组成的标志。

第二,该争议商标究竟是位置商标、形状商标、还是颜色商标?法官分析认为,该商标绝不仅是一个颜色商标,也不仅是形状商标。其商标位置位于鞋底,颜色是红色,受保护的应是这一组合,而不仅是其中某一方面。

第三,指令2008/95第3条(1)(e)(iii)是否适用于由商品形状和某种颜色构成的标志?这一部分中,法院首先分析了作为2017/1431实施条例所指的“位置标记” 这一商标分类对2008/95号指令第3条(1)(e)(iii)适用性的影响,然后比较了指令2008/95第3条(1)(e)(iii)的范围与指令2015/2436的第4条(1)(e)(iii),最后详细阐释了指令2008/95第3条(1)(e)(iii)的基本原理。但基本观点与上述第二点相同。

第四,根据指令2008/95第3条(1)(b), 该争议商标归属哪一种类?法院结合两个案例 Libertel以及X Technology Swiss v OHIM分析认为,红底高跟鞋这一商标不能仅归属于位置商标或颜色商标,法官再次重申,该争议商标是由形状及颜色共同组成的商标,且可以与其他商品相区别,具有独特性。

法院在总结中写道,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8年10月22日第2008/95 / EC号指令第3条(1)(e)(iii),应解释为适用于由商品形状组成的标志,且保护该形状的颜色。另外,该条款中“给商品带来实质价值的形状”仅指形状本身的价值,并不考虑商标本身或商标所有者的声誉。

欧洲法院的判决肯定了Louboutin对红底高跟鞋商标权的享有,这一判决将继续鼓励人们开拓创新。不知今后是否会出现绿底商标、黄底商标等?但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鞋底不是红色,而是黑色、棕色,红色确实具有独特性,且非常大胆与显眼,形成鲜明的反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该案件最终将由海牙法院作出判决,Van Haren是否会面临巨额赔偿呢,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任雅茹(荷兰世赫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 ECJ case C‑163/16, “Christian Louboutin, Christian Louboutin SAS v. Van Haren Schoenen BV”, 访问日期:2018年7月11日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192069&doclang=EN
  2. 《Christian Louboutin红底鞋商标维权取得重大胜利:获欧盟最高法院认可》访问日期:2018年7月11日 http://luxe.co/post/84263
  3. 图片来自 Google Images